关于完善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机制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完善社会管理,把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这说明我们党和政府关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认识正在逐步深化。这些年来,民间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推进公益事业、服务市民生活、扩大对外交往和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民间组织在和谐社会建设中扮演着日益重要角色的同时,客观上还存在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的关系有待于进一步理顺规范、民间组织有待于进一步发育成熟、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实践的问题。课题组就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专题研究,召开不同层次、类别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座谈会,走访市有关部门,参阅大量的资料,分类开展问卷调查并进行汇总分析,组织专家开展研讨。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
一、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初步探索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社会结构的日益多元化和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为民间组织提供了发展空间。本市登记管理的民间组织已从1999年的2636家,发展到目前的7803家,平均每年增加约900家。这些民间组织在市场、社会、政府之间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桥梁和纽带角色。在我国,民间组织是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及未经登记的高校学生社团和社区活动团队的总称。本课题所涉及的民间组织主要是指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自愿性,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独立社会组织。从市级层面来看,行业协会在协调市场主体利益、提高市场配置效率、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谋划产业发展导向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与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关联度比较高;从社区层面来看,活动区域主要在街道(或社区)范围内的社区民间组织在协助政府部门和居委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提供社区服务、便捷居民生活等方面发挥着公益性作用,也是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重要领域。基于以上考虑,本课题组主要对行业协会和社区民间组织展开调研,试图在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纳入公共财政框架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政府部门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探索实践
行业协会是指由同业经济组织以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以经济类为主的社团法人。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上海行业协会经历改革调整后,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共同进行着购买服务的实践探索。这些实践活动的分类如下:
1.从服务项目来看,有专项购买式和一揽子购买式。(1)专项购买式。即政府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把行业性管理事务委托给民间组织,进行购买服务。市经委重化工业处购买服务,委托市医药行业协会加强易制毒品的原料管理,通过掌握药品机械的销售情况来了解易制毒品的生产情况。财税部门也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协会承担法规文件汇编等工作。(2)一揽子购买式。即政府部门就某个综合性事项,以购买服务方式扶持民间组织发展。如市信息委在行业协会成立之初,一次性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其中,注册资金30万元,开办费20万元。
2.从获得途径来看,有主动争取式和被动接受式。(1)主动争取式。即民间组织通过自身工作或领导者的个人活动能力,向业务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争取并得到承担某项服务的任务。如市港口行业协会始终关注上海海运通关环境,开展一系列调研,向主管部门争取到了“上海港危险货物安全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课题。(2)被动接受式。即民间组织在非主观意愿的条件下,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提供购买服务项目。如部分行业协会接受市统计局委托,承担本行业数据统计工作。市纸业行业协会属于“推进行业协会发挥作用试点工作”的试点单位,承担了行业统计等工作。
3.从时间上看,有事先确定式、事后追认式和常年合作式。(1)事先确定式。即政府部门在预先明确某个具体项目后,向某民间组织进行购买服务。如市社会福利行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全市性养老机构的行业评估、行业检查,摸清家底,查摆问题,帮助养老机构整改提高,达到政府部门所要求的基本标准,提升养老行业服务质量。(2)事后追认式。即在民间组织完成某项服务后,政府部门通过支付一定服务费,从加强政府管理角度来认定该项服务。如市家用电器行业协会制定家用中央空调地方标准,市经委在标准发布几个月后支付了服务费。(3)常年合作式。即民间组织经常性(如每年或某一固定时段)接受政府部门某个特定购买服务的委托。如市港口行业协会坚持“民主决策、会员参与、专家服务”的原则,建立拥有百余位成员的专家库,承担市港务局委托的“上海港危险货物港口安全作业评估”这一常年项目。现在,该协会购买服务收入约占年度收入70%。
4.从服务费支付形式看,有按约定支付法、资助补贴法和评比激励法。(1)按约定支付法。即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事先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购买服务的具体内容、要求、金额、支付方式等。如市港务局与市港口行业协会以签订书面合同方式,实施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2)资助补贴法。即政府部门根据民间组织所提供的服务,给予其开展服务工作的一定经费补贴。市豆制品行业协会编制豆浆等豆制品地方标准,市技监局给予1500元经费补贴。(3)评比激励法。即政府部门在委托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后,开展评比活动,以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予鼓励。市工业经济联合会接受市经委委托,在系统内开展编制行业“十一五”规划的评比活动,分别评出一、二、三等奖。
综上所述,行业协会在起草行业发展规划、着手行业研究、编制行业发展报告、制定行业标准、组织行业评比和行业检查、开展行业统计、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扮演着政府部门管理的参与者、协调者、合作者的角色。也有的行业协会善于调动会员的积极性,整合行业资源,主动承担一些服务工作,如市交电家电商业行业协会制定变频空调等行业标准,成为本市强制性地方标准,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政府部门购买社区民间组织服务的探索实践
社区民间组织是指以社区地域为活动范围,以满足社区居民的不同需求为目的,由社区居民自主成立或参与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服务性的民间组织。近年来,区级层面政府部门探索把一些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逐步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转移到相应的社区民间组织,力求探索出社会化、市场化、制度化的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方式和模式。
1.在社区建设和管理上,培育发展承担社区政务性、事务性工作的社区民间组织。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精神,部分区(县)、街道(镇)建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团民间组织,并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中心为区域内各级各类民间组织服务,探索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形式来管理、服务民间组织的新方法。普陀区在区、街道(镇)层面都成立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在人员配备、职能赋予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长寿路街道办事处购买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服务项目,并为其提供宽敞的办公场所。闸北区大宁路街道每年拨付50万元,专门用于社区内民间组织管理与发展工作,为社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配强工作力量。闸北区临汾路街道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区事务工作站,通过支付人员经费等购买服务方式,将原先由居委会承担的政府行政性事务从居委会日常工作中剥离出来,让社区事务工作站接受委托承担民政、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羣众团队、文化教育、社会救助等6个条线的工作。这样,既为街道节约30余万元行政成本,也提升专业服务质量。现在,闸北区有5个街道先后成立了社区事务工作站,承担社区管理事务。
2.在社区助老服务上,推行居家养老服务。目前,我国老龄化程度已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上海也出现“一牀难求”现象。上海提出每年建设一万张养老牀位,每个区平均约500张,但很多老人不愿意去养老院,所以提倡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其特点是量比较大,社会受益面较广。2001年,普陀区率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民欣乐助老服务中心,同时在各街道(镇)成立民欣乐助老服务站,接受政府部门委托,依托社区服务网络,落实再就业工程,招聘和培训“4050”人员,成立一支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为5584名老人提供28524人次的服务,到2005年4月,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金额达360多万元。又如,杨浦区成立区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各个社区(街道)成立分中心,落实居家养老市府实事项目工作,提出居家养老管理工作的评估办法,组建专业队伍,实行开门服务,为113819人次老人提供服务,其中60%困难老人享受政府补贴,政府部门补贴896万元。该区将居家养老服务与促进就业工作相结合,发挥社区助老服务社运作灵活、服务高效的优势;将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纯老家庭关爱有机结合,政府部门投入70多万元,组建社区纯老家庭关爱员队伍,为有困难的独居老人提供购物、配药以及读报、陪聊等精神慰藉的服务,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监管、收费、评估、职业培训、经费补贴等工作机制。静安区青风老年护理服务社承接困难老人的服务工作,成立七年来,由财政部门和福利基金提供困难老人的补贴累计63.6万元,使3328名老人受益。
3.在居民健身方面,完善社区体育健身服务。杨浦区采取政府部门投保“埋单”、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实施管理、学校器材设施损耗给予经费补偿的办法,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资源共享机制。殷行社区率先建立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承担街道办事处委托的体育服务管理、培训等职能,每年获得购买服务经费10万元。针对区域内18所中小学场馆全部向社区羣众开放后所面临的安全、管理、物耗等三大难题,政府部门每年投资50万元,俱乐部从中拿出部分资金为18所学校购买保险,为居民健身安全投保,每人次最高赔偿20万元,每所学校一年累计赔偿最高为100万元。2006年,杨浦区各街道(镇)将建立体育健身俱乐部,激活社区公共服务的体育资源。
4.在促进就业方面,资助劳动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就业培训上,坚持信息公开化,定期发布培训信息,事先告知有哪些培训项目等内容,通过招投标方式,让其所属职业培训中心,与民办的培训机构展开公平竞争。宝山区对开展劳动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学员情况,按标准鉴定合格后,由区财政支付一定培训费;对开展高、中层次人才培训的单位,从区政府的就业基金中,额外支付培训经费。长宁区开展“阳光下展翅”培训项目,劳动部门通过购买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培训机构服务,让民办培训学校帮助失足青年提高就业技能,顺利走上工作岗位。
5.在发展残疾人事业上,扶持助残服务工作。杨浦区采取社会化方式,积极推进残疾人康复治疗、劳动就业、扶贫解困、文化教育、社会保障等方面工作,每个街道成立残联服务社,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服务。如长白街道2005年助学37人次、助困101人次、助医74人次、助行51人次,接待残疾人信访谘询近百余人次,认真处理不同情况,还组织残疾人运动员参加全市性的专项运动会。
6.在发展老年人事业上,支持社区老年社团。全市有老年协会70个,绝大多数老年协会的成立和运作都得到所在区(县)、社区(街道)的资助,其中长宁区新泾镇街道、静安区静安寺街道和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对其老年协会成立提供的开办资金超过一般社团登记要求,分别达到4万、5万和10万。目前,资金数最多的老年协会是江苏路街道老年协会,累计积余已有22万元,全部来自政府部门通过各种形式的资助。闸北区大宁路街道制定了《关于成立民间组织培育资金的决定》,街道老年协会经公平竞争、一事一申请方式,申请到资金用于组织区域内文化艺术节活动。该协会每年预先列出年度工作计划,向街道申报,经街道审核后支付相关费用。静安区静安寺街道老年协会承接区旅游局对外文化交流业务,开展特色“弄堂游”,获得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收入。
7.在繁荣社区文化上,培育发展社区活动团队。虹口区在社区活动团队自发成立后,积极加以引导支持,整合相关资源,给予适当经费补贴。制定《关于对虹口区业余文化团队获得艺术类奖项给予奖励的意见》,对优秀社区活动团队给予直接的经费支持。特别是在社区活动团队参加大型文艺活动、赴海外演出比赛时,由政府部门给予资助。
8.在方便居民生活上,解决居民“买菜难”问题。静安区南西社区服务业发展中心针对繁华市中心居民“买菜难”,引进上海城市超市“蔬菜工程车”,在9个居委会区域内试点,送菜到居民家门口,还免费提供麪包给特困学生等困难羣体。该中心还与浙江省农业厅联手,将生鲜菜送进小区销售,方便居民买菜。
综上所述,政府部门在搭建社区服务平台、社区卫生服务、养老助老、文化健身、促进就业、助残扶残、家政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探索实践。通过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逐步实现政府职能转移,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和管办分离,提供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的质量。有的区已开展政社分离的试点工作,制定《关于推进社团与政府部门分离改革的实施方案》,提出积极扶持社区服务类、公共事业类、养老福利类社会团体,将事务性、服务性、中介性、公益性工作转移给社团,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将所需经费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年度预算。
在政府职能转移上,政府部门将部分管理职能委托或转移给民间组织,进行委托管理或共同管理。有的区首先在民政系统开展试点,将有关事务交给民间组织办理。(1)调查评估类:委托社区(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前的现场勘查评估工作,对本区域内拟将成立的婚介机构开展设立资质评估,协助把好入口关;开展收养子女家庭的前期调查评估工作。(2)促进就业类:区民政局与民办职业介绍机构签约,藉助民间组织推进退伍军人安置市场化、运作社会化;委托各社区街道、镇的老年社团,开展“守望工程”活动,每个年纪相对较轻的老人结对一个年龄较大的老人,进行一对一关心。(3)慈善捐赠类:委托社区(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运作,通过设立“慈善超市”、“衣被银行”等多种形式,采取“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百姓受益”的新型运作模式,积极探索社会慈善捐赠新途径。(4)维护稳定类:区、社区(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建立民间组织预警系统,将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服务、
协调、管理、预警”四大功能融为一体,通过网络机制和运作平台的日常服务瞭解非法组织动向,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5)义工服务类:委托社区(街道)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建立社区义工服务总站,完善和规范社区义工队伍的管理,做到人员有登记、活动有记录、绩效有考核。
二、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存在的薄弱环节
目前,民间组织在履行社会服务职能、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等方面多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尝试。虽然民间组织与政府部门的定位有相应的法规来界定,但在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具体实践上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一)思想认识和意识观念没有到位
1.政府部门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意识比较薄弱。政府部门的管理包罗万象,不少该放的没有放下去。虽然花费的人力、财力、物力不少,但效果不一定明显。有的政府部门习惯小而全、大而广,大包大揽,舍不得把手中一部分事务交给民间组织去办,往往把购买服务、职能转移看成是权力的削弱。目前有些政府部门缺乏购买服务意识,经常无偿占用民间组织的一些资源,往往是只听到“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口号,只看到民间组织提供服务的行为,而看不到政府部门购买服务的行为。通过调研瞭解到,民间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应得而未得到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的约占20%。
2.民间组织主动争取购买服务的意识比较薄弱。由于不少民间组织(如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不是自主发起、按需建立,而是在政府部门推动下、上下对口才成立的,它们在具体运作中,带有浓重的官办或半官半民色彩。这些民间组织相对于草根型民间组织,长期以来习惯于直接从业务主管单位或挂靠单位获得人、财、物上的资助,往往“近水楼台先得月”。还有不少自发组建的民间组织受客观因素影响,习惯于被动地接受政府部门购买服务,而不是去积极主动争取。
(二)法规、政策制度相对缺失或滞后
1.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缺乏相关法规。近几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都提及政府职能转变或购买服务等有关内容,但是没有政策性、制度性的安排(如购买服务尚未规范地纳入公共财政框架等),更没有法律法规上的规定。调查统计数据显示,62.8%民间组织认为法规制度的相对缺失是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而有些法规中涉及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内容,但其贯彻落实情况差强人意,如2002年颁布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明确,行业协会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经费,由公共资金支出。但迄今该项公共资金还没有正式设立。目前,公共财政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所需的公共资金还没有纳入统一预算管理。
2.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缺乏具体的制度性安排。目前,政府部门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事例确实不少,但由于缺乏具体政策和措施,还没有形成制度性安排。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感到没有抓手,缺乏平台,想多做事,但政府部门处于强势地位,取决于政府部门是否让民间组织做,这很大程度上要看政府部门领导人的意愿。政府部门与民间组织之间的信息也不畅通,如政府部门有哪些购买服务的项目、具有什么资质的民间组织可以承接这些项目、通过什么途径获得这些项目等等。
3.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缺乏足够的政策扶持(如民间组织税收、从业人员的工资基金、社会保障等)。据统计,62.2%民间组织认为缺乏配套政策和措施,是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如在税收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免税项目主要有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等。这也只能在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专用发票时,按照服务内容享受免税。但是,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收入需要纳税,没有相应的免税政策。此外,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享受的税收政策不一样。需要明确的问题在于:一是新的服务项目推出后,如何认定免税与否;二是财政拨款的服务性收入是否要纳税,值得探讨;三是如果可以退税,那么如何进行退税。如有的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提供新型的社区健身管理服务,被税务部门认定为经纪类体育俱乐部,无法享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的区(县)采取各种方式,规避税收压力。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藉助非正规就业方式,成立助老服务社,获得5万元开办费,并享受作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3年免税政策。有的区成立区民间组织服务协会,而没有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区民间组织服务中心,这样就享受社团的税收政策。在公共财政框架中没有相应制度性安排,政府财政预算也没有相应的拨付渠道,有的区(县)选择在“其他”科目中列支。但这些都是权宜之计,目前迫切需要具体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落地”。
(三)不同政府部门的具体实践有所不同
1.政府部门的职能转移力度不一,直接关系到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与政府职能转移是密切相关的。有的政府部门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由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承担的职能,转移到本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如认证中心、培训中心等。某一家民间组织可以从业务主管部门以外的政府部门获得服务项目,但获得经费支持则相对较难。据统计,业务主管单位购买民间组织服务占政府购买服务的67%,其他政府部门占27%(有的回收问卷没有填写此项,存在缺省值,下同)。此外,业务主管部门之间购买服务的力度也不平衡。有的政府部门由于机构改革中人员并没有精简,富余人员需要有工作可做,因此客观上造成在委托民间组织承担服务方面的意识较弱;有的政府部门在人手较少情况下,对于一些需要管理但又不便于具体去做的事务,往往会委托民间组织来承担,客观上也形成不均衡的现象。
2.政府部门对购买服务的重视程度不一,直接影响到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据统计,60.3%民间组织认为政府部门领导人重视与否直接影响着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这项工作。有的区在对社区(街道)业绩考核中,加入社区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这一项,鼓励社区(街道)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相互间进行有序竞争,并且召开区委常委会学习会,专题学习讨论民间组织发展与管理工作。相比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还有一些区(县)政府部门往往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吃力。调查统计数据显示,与民间组织有工作联系的政府部门对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持积极态度的占47.56%,不太积极的占9.76%,一般态度的占24.39%,持消极态度的占12.2%。这说明政府部门对于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态度存在一定差异,从主观上也造成政府部门之间在购买民间组织服务上的差异。
3.行业协会改革出现逐步淡化的趋势,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需要依靠外力促动。部分行业协会感到,与前几年的改革不同的是,政府部门对行业协会培育发展力度较前几年有所减弱。由于过去享受的一些政府财政补贴没有了,迫使一些行业协会从原来享受租金减免优惠的办公场地搬迁出来。而有些服务项目要靠外力推动,民间组织才能得到政府部门购买服务项目。
(四)民间组织自身建设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1.内部治理结构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尽完善影响到承担购买服务项目的正常进行。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行业协会的内部治理将要面临理事会与业务主管部门和执行层、业务主管部门与理事会和执行层、执行层与理事会和业务主管部门之间的动态博弈和多重挑战,客观上给民间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造成一定困难和障碍。内部治理的完善存在着两个难点:一是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独立决策权如何平衡,党组织的领导作用与理事会(或董事会)的决策作用如何体现,理事会(或董事会)的独立性如何得到保证;二是理事会的独立性本来就有缺陷,存在被执行层架空的危险,原因在于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的主体大多是兼职工作人员,秘书长(或总经理)是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掌握着一定的人、财、物等资源。
2.自身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不少民间组织活动范围局限在一定区域内,内部管理制度尚有待健全,在队伍建设上还有欠缺,服务社区的能级还不够,使民间组织认知度、信任度、公信度还没有达到预期的水平。民间组织提供的服务与政府部门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虹口区共有397家民间组织,其中61家社区民间组织(如残疾人服务社、老年人协会、文化活动中心等),真正落脚在社区并为社区服务的民间组织数量不多,比例不大,能力不强。
总之,在思想认识、法规政策、具体操作和民间组织自身建设等方面的不足,导致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运作尚未规范化,政府部门和民间组织都显得比较被动。一方面,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有时只能购买某一家民间组织的服务,没有别的选择;而当民间组织会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承担某些服务项目,给予一定经费支持时,政府部门显得较被动。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购买服务没有统一的计划安排,民间组织一般年初制订好工作计划,无法提前知晓政府部门需要购买的服务事项,当临时获得某项购买服务项目也会显得被动。这样,双方地位不平等,没有按照市场化运作,也没有购买合同,甚至没有“商定”服务价格和服务品质,不能说这是名副其实的购买服务。
三、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海外经验和做法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部门向民间组织(国外统称为“非政府组织”)转移职能、购买民间组织服务已成为普遍现象。民间组织的生存和发展也离不开政府部门的资助,德国非营利组织约70%收入来自政府,法国为60%,意大利为43%,英国为40%。德国民间组织绝大部分收入不是来自于个人的慈善捐赠,也不是各种形式的收费,而是公共部门的支持,而公共部门的支付几乎占德国民间组织总收入的三分之二,但这也导致民间组织的收入过分依赖于政府的局面。在加拿大民间组织的经费来源中,自筹资金占61%。其中会费高达48%,而政府提供给民间组织的费用达39%。这些政府购买民间组织服务的做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订法规政策。英国政府和慈善组织之间签订《英国政府和志愿及社会部门关系的协议》。这个协议包括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合作原则,比如政府对民间组织财政支持原则,保证民间组织独立性、公开性和透明度的原则。这个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一项指导原则。但是,在实践中要求政府在进行社会公共管理的时候要与民间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这是非常重要的原则,等同于法律的效力。
2.提供公共资金。英国政府每年从财政上拿出33亿英镑拨给民间组织,数额巨大。其中一部分是由英国文化部通过发行彩票的博彩事业提供的,另外一部分直接来自于财政,这些政府的公共资金通过公开竞争的政府采购和政府委托等方式提供给民间组织。英国有很多历史悠久的民间组织,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公共资金开展公共服务。政府支付民间组织服务收入,其实并没有任何损失,因为整个社会得到实惠,社会福利水平也提高了。
3.给予税收减免。美国联邦税务局负责对民间组织的所得税和财产税进行减免。
4.统一信息发布。法国社区民间组织在警察局登记管理,开展什么活动都要到警察局登记,政府部门需要委托购买服务项目,通过警察局这个平台进行发布,购买服务费也随着拨